虛雲和尚法彙—規約

 

鼓山門下弟子順德岑學呂寬賢編輯

 

雲棲禪寺萬年簿序

雲棲寺萬年簿記

教習學生規約

客堂規約

雲水堂規約

禪堂規約

戒堂規約

愛道堂共住規則

衣缽寮規約

庫房規約

大寮規約

浴室規則

農場組織簡章

學戒堂規約

水陸法會念誦執事規約

題雲水堂記

 

雲棲禪寺萬年簿序

 

碧雞山華亭峰雲棲寺。古剎也。自元代玄峰禪師。得心印於天目中峰國師。來滇開建本山成大道場。即以山名名寺曰華亭寺。至明天啟中。有相成禪師。自南嶽來滇。中興本寺。奉敕改名大圓覺寺。此方人習慣。仍稱華亭寺。民國九年虛公和尚自雞足山祝聖寺來省。當道留辦本山叢林。爾時寺雖有僧數人。早不知三學為何事。歷代祖師苦心經營。所得田畝山場。已賣典罄盡。寺基及存留殿宇。亦已賣與外人。將成矣。適公來。憫祖師道場。荒廢至此。乃發心重興古剎。請於省長唐公。始得保存。公啟土至丈八尺餘。得古殘碑。其文磨滅。留有數字。僅雲棲寺三字最明。年月只留一貞字。或係元元貞時。恰至祖師玄通開山時不遠。土人雖名華亭。而實無額存在。或開山時。即名雲棲。而志無徵。僅碑文明載。又只留雲棲寺三字。峰初祖之靈感。至此始出土。亦有大因緣在。雲公改復古名。如是。然寺之興廢。不知歷若干次數矣。憨山大師云。法界一切諸法。皆緣一心之所建立。佛土淨穢。隨心感變。而成壞亦以之。吾佛於菩提場。初成正覺。其地堅固。金剛所成。謂以金剛心所感故。菩薩修行必以此心而為行本。言金剛心者。即梵網經所說金剛寶戒。名為諸佛心地法門。雲公秉佛心而為住持。即謂此地為金剛所成。亦無不可。歷年傳戒。皆有瑞應。具載碑文。茲不贅及。 公初到山。見主山不正。三門對面為箐溝缺口。北風所劫。正向反為諸祖墳墓林立。實不雅觀。乃先建海會塔。移諸靈骨於寺東後山。鑿放生池。建天王殿。以次而客堂。僧寮。禪堂。佛殿。法堂。藏經樓。全寺各殿堂寮。聖像金容。始克完竣。十年艱苦。經營同獲成立。祖龍以正。風氣完密。捐巨資買贖莊田。山場竹圍。地土產業續加。通計所費百十餘萬。粗就次序。以為供瞻。永為十方常住。森林繁茂。多方保護。龍泉湧出。廚供不乏。正擬設學校以育人才。興實業以安僧眾。安居將就。四事雖周。而公又以鼓山湧泉之因緣所牽。閩省官紳及數百僧眾之敦促。行將去矣。以交替住持。故將全寺大觀。契約銀錢什物器皿等項。交點列簿。恐居是寺者。不能律身進道。及續主寺事者。不盡住持之責任。有辜創立之心。實負龍天護法之意。及日用事宜。略設條例。名為萬年簿。期大家永久遵守。光揚祖道。法門不墜。道業大成。亦為吾佛道場。金剛所成。以後有益於叢林。裨補法道者。即為金剛種子。成佛真因。庶使永劫瞻依。十方攸賴。不負開山中興先輩之苦心。與雲公重興。艱苦卓絕。大菩薩心之本願也。憨山中興曹溪法脈。復舊業而培祖龍。蓮池重建。五雲所棲。立規約而共住。雲公之願。當與憨山蓮池鼎立而三。是為序。

 

民國十九年歲次庚午 菩薩戒弟子張璞謹撰并書

 

雲棲寺萬年簿記

 

一住持退位。預先同退居班首書記大眾。商同公舉寺內外賢能。如人眾多。須用桂圓書各人之名。於 韋陀聖前拈籤。以三次為準。無論十方子孫。均必具法卷。不定何家。無法卷者。須續本寺先代之法。不能接現在住持之法。然後方得入院。鐘板犍椎。不能擅改。

 

一住持宜常住山中。領眾行道。除有重要公事下山。亦不久住下院及俗家。或有道德老年。可以方便隨眾。其年輕者。無重要事。除病不許。

 

一住持退居。宜由大眾選擇相當寮房。為退居寮。不得任意自建寬廣大舍。浪費常住資財。

 

一本寺山場。係自有之產。照碑文山照管業。並無山主地。不得憑人假認。侵佔常住利益。

 

一住持不得於附近私住小廟。妨害常住緣法。退院後。不住常住。在附近住小廟或不遵戒行名譽者。不得入祖堂。

 

一大眾月單費。上自住持以至班首職事清眾。一律每月送錢五百文。除有特別功勞。於月單外。相當酬勞。普佛齋嚫。普通一包。住持及司犍椎者雙嚫。文書亦然。住持須隨眾上殿堂坐香。除客情外。不得辦小寮菜。除各堂當執看寮有公事及病者外。其餘概不得打飯偷安。

 

一住持滅後。不許私立塔墓。應送入海會塔內。依先後位次而安。

 

一住持不可收女徒。於本山結庵而住。凡有尼僧女客。來寺住宿。無論老少。均送女客堂。女客親眷男子。及一切僧眾。不得在女寮出入食宿。縱有要事送單。自住持及職事僧須二人同進。不得久停。或請在客堂言說。

 

一住持振興常住。縱有大功勞。其剃度或法派。兩派子孫。不得矜功侵佔常住。改作法門及子孫叢林。一切財產係屬公有。除個人私財外。一概不得侵佔。

 

一住持每月三十日。須會同客堂庫房禪堂結算賬目。於年之正四七十各月十五日。齊詣韋陀聖前告香。每月朔聖初八廿三腐菜漿粥。初八十四廿三入浴。

 

一舊住持辭退。新住持接事。須由老住持會同班首職事照萬年簿點交。文書契紙。什物等件。如有新添緊要什物等項。於萬年簿後加登註明。有破壞者須登註破壞原由。

 

一每年傳戒請十師及引禮。須選擇相當人才。其求戒者加意審察。不得濫傳。恐有惡劣分子。敗壞法門。日期以五十三日。不用請帖報單。而戒期圓滿日。須領新戒踏看寺內山場界址。清理界址碑。及祖師之塔。以便護持。

 

一逢年清明冬至。住持會同職事於本山及潮聖庵淨耳寺松隱寺福興庵各處塔墓拜掃一次。以示後來知有此諸寺基山場。俾有力者。重興古剎。

 

一朔望誦戒。自住持以及清眾。須齊到聽誦。有要事須先陳明。如無故任意不到者議罰。

 

一常住聖像法器。田地山場。字畫什物等件。只准加增。不准減少。或變賣抵押等情。其常住每年用費。只宜按照每年收入酌量而用。不得拖欠外債。

 

一諸方叢林。應付經懺規矩。不能整理。漸趨下流。此後本寺常住。如有檀越請念經拜懺。只准在山或下院念之。除重要護法外。概不出門。致妨道業。

 

一常住禪堂坐香規矩。及貼單請職。概照金山。每年十月靜七。至少二七。以為定例。佛七數次。用為方便。接引化導。

 

一大悲閣常住四人。禮大悲懺。每夕迴向。免上殿過堂。念佛堂終日念佛。年老者住塔院松隱寺。每日念佛三次。亦免上殿過堂。

 

一常住永遠海單。遠路初到寺者。免殿堂三日。請茶一次。客齋三日。三天後隨眾。

 

一本寺常住諸師。或掛單者。有病須派人照應。病者無錢療治。常住應供給醫藥。方合慈悲心。符叢林本旨。

 

一雲水堂須安妥實人為寮元香燈。照應來往掛單者。良善者。勸討單。惡劣者。退單出寺。

 

一客堂庫房下院方丈管莊各宜置賬目。每月或每年須聚大眾算明。以杜弊端。

 

一下院掛單。只准一宿。如要多住。即請其上山常住。諸師有事或病下山。在下院病癒事完。速即回山。

 

一常住每年收入支出。一切賬目。須總其數列表張貼。令大眾共知。凡住持及職僧。須按年認真培修各處房屋。不可坐視。任其倒塌朽漏。

 

一常住一切重要品物房屋田莊。並每年經過大事。及田產交涉詞訟官批判須登記萬年簿以為紀念。亦令後人共知。

 

一凡興常住。總以宏揚佛法。認真行道為本。如不依佛制。隨順潮流。貴賤買賣。放賬營利等。與道相違之事。縱令常住豐富。決不可為。

 

一時當末運。人心不古。邪見惡人增勝。或有交涉事起。總以忍讓解決為上。切不可與當地各界結怨。恐為惡人乘機擾害常住。

 

一凡有亡僧停西歸堂。念佛三日。後鳴犍槌由住持領眾送亡僧入化身窯。七日後方行荼毘。早晚殿上迴向三日。上自住持以及清眾。須由四寮職事公同查檢什物等件。如亡者富有資財。相當辦理超度事。或有餘款。經亡者在生心願。將作何用。如彼未曾預言。當由大眾公議。即存常住每年作祭祀等用。其子孫不得私受。如亡者衣單等項。由客堂集眾估唱變賣結緣。

 

一亡僧無錢。亦無衣物。常住應照常荼毘。念佛迴向。助其往生。

 

一每年清明冬至日。宜開塔念普佛。上供。晚間放燄口一臺。或念佛一日。迴向。有入塔者。亦在開塔期間。各處四眾或大和尚來入塔者。已登明在碑。須補常住永遠培修費現洋一百元。供眾打齋。普佛念經。結緣在外。未在本寺傳戒者。不得入中住持位。未在本寺任方丈者。不得列祖堂牌位。

 

一住持年老過六十者。送老人堂。上殿過堂。一切隨便。未過六十。無病。一概不准。上自住持。以至清眾。有病者。須到客堂告假。病重者送如意寮調養。東邊報恩堂供各人父母宗親。西邊西歸堂供先後亡僧。功德堂供檀護牌位。及有功僧靈。海會塔內牌位三個。中為住持僧眾。左為沙彌。男居士。右為尼眾。女居士。凡有靈骨入塔。須於牌上照格次序安名。尊客堂招待往來尊宿。

 

一常住僧有大功於寺眾者。須將事跡登記萬年簿。惡劣者。登記號簿。以彰賞罰。

 

一先輩有功開山中興老和尚。生亡忌辰日。須於祖堂上供。

 

一或有住持或傳戒和尚。或職事僧眾。有買祭掃產業歸常住者。須永遠於生亡之日。在西歸堂及掃塔期間念普佛。散嚫錢。息多者。生亡日及掃塔日。皆散嚫。少者。止散亡日。總以產量多少為準。凡有登記功德報恩西歸塔院牌上者。須置簿註明來歷次序。不得徇情紊亂混雜。須經眾職事僧驗明簿記。歸庫房保存。

 

一自住持以至清眾。所有私客往來。先須通知客堂。由客堂招待膳宿。無事不得久留。只以三日為期。過期應出膳宿功德。其有不通知客堂。私自招待者議罰。常住人客不在此例。

 

一僧眾請職。必須量才。無論十方戒眷。不得私情取用。如請首領職事。當會同舊職事商請。

 

一凡屬寺內山場界址。須認真保守。逢年栽種各種樹木。近寺周圍。不得砍伐。多方培植花木。修築道路。不得將先後左右山場擅賣陰地。如在附近佃民無埋處者。從權許與。然令寫討約與常住收執。須擇無妨礙處。指定穿心一丈。

 

一本山下楊家村。古名山腳村。今易名招提村。因建一下院。名招提寺。寺內住僧眾之自能耕種者。現今人心不古。潮流所激。一班俗人。往往不知叢林僧眾。終日禮誦祝國祈年。坐禪念佛。無不發大悲心。自度度他。諸多苦行。反妄逞毀謗。謂僧為閒人。今後本寺僧眾。有願辦實業者。山場則多種樹木。田地則自行懇植。自食其力。以免外界口實。而杜弊端於無窮。

 

一凡有僧眾有閉關住茅庵者。一切辦道事業均准。所有食用。概歸常住。須要訊明邪正真偽可否。不得無正知見。藉故以偷安而壞正法。虛棄光陰。是為誡勉。

 

以上條約。務宜盡心留意。一一遵行。在寺上下內外海眾。慎勿違犯。庶使山門慶幸。佛法興隆。切切此囑。

 

民國十九年歲次庚午八月十三日   虛雲謹識并立

 

教習學生規約

 

自正眼不明。人心陷溺。有蔽於聲色貨利者。有惑於異學左道者。有誤於旁蹊曲徑者。舉世茫茫。賴有人焉。弘傳正法。使覺樹凋而復茂。慧日暗而再明。無如末劫。障深慧淺。德薄垢重。求其識因果明罪福亦已難矣。況明心見性入聖超凡乎。所以剃染雖多。解悟者鮮。因乏明師啟迪。即有教者。不過學音聲法事以為應世之具。將我佛度世悲心。翻為粥飯工具。不亦深可慨乎。學規云。師者人之模範。不惟人才所由育。亦治亂所攸關。何也。彼童子而教之以正則正。習之於邪則邪。所以易端蒙養。論嚴弟子。擇中才以養育。樹典型以曲成。詩書絃頌。穆穆雍雍。出為良士。處為端人。世儒猶是。況我佛子欲明心見性。入聖超凡。非藉經教以端其根本。戒律以嚴身心。禪定以掃其根塵。智慧以開其聾瞶。學而時習。庶易培植。此師資所以不能不慎也。今為初學。立修行教約。延師教導。至簡易行。各宜遵守。以資深造。余老矣。春霜曉露。救頭不暇。安事小節。慨正法眼滅。僧寶將頹。區區之心。欲有補救。教諸幼學。以樹典型。其亦不以老人為多事乎。

 

一每日清晨至堂。向上問訊。各照位端身正坐。朗聲讀誦。不緊不慢。字句分明。不得講話嘻笑。亂人持誦。不得高聲喧雜。如背誦者。經文生疏。句讀參差罰跪。令再誦讀。怠惰者重罰。

 

一背經畢。大者向師執經問字。小童向年長者認字。若有認字不真。應於師前請問。不得以訛傳訛。違者責罰。

 

一認字經過已訖。各各就位熟念。候打叫香。向上一訊。退堂塔衣持缽。次第隨眾赴齋堂。

 

一齋後至堂向上一訊。入位寫字。不得高聲談論。語笑喧嘩。寫畢出到聽殿打鼓一齊上殿諷經。不得借事乘機躲懶。查出重責。經畢改對批字。復位讀經後。抽籤咀經。各盡一日之功。不得違誤。

 

一入堂赴供。行如前無異。齋畢或經行或靜坐。候報鐘響。大小搭衣入堂。晚課不得躲閃及參差緘默。過堂不准帶私菜。不得非時食。紊亂堂規。

 

一晚課後即入堂一訊。各照位端身正坐。朗誦經書。必使聲音清徹。字句分明。毋得語笑交談。至誤功課。不准戴小帽。著短衣。散褲腳。及煙酒等非法。違者重責。

 

一剃染原為修心學道。了脫生死。不是圖衣食混過一生也。必須聽師教訓。做個好人。須當仰體立約本意。切莫懈怠因循。 第一要遵約束。毋得小智輕心。 第二親近正人。時時有益身心。 第三學習經戒。莫負苦口叮嚀。第四規矩威儀。一切時中遵行。 第五行住坐臥。常常正念攝心。 第六遞相恭敬。毋得強弱欺凌。 第七同為眷屬。不分貴賤富貧。第八水乳和合。一切長短莫爭。 第九讀經寫字。熟記端楷要緊。 第十常住公事。大小盡力完成。毋得坐視勞苦。偷懶偷安。毋得村言俗語。傷人父母六親。毋得欺大壓小。有乖六和同住之旨。

 

一每日輪流當值一人。掃地焚香換水設座。視眾讀書寫字。查察躲懶私行。戒備閒言雜語。宣示凡事小心。週而復始。毋得違誤參差。以上教約條款。各宜仰體恪遵。特示。

 

又示。 出家原是學佛學祖。須知佛是一切真實。汝等少時欠教。習氣甚深。今教汝等實心實行。正語正言。毋得謊行諂詐。邪言妄語。自損心術。引壞他人。出入須要端身正視。徐徐而行。毋得亂跑。毋左右顧視。若遇上座。站立一旁候過。毋得相闖。及擦肩而行。在內在外。處眾人群。須要上恭下敬。相愛相親。毋得粗躁相打相罵。及惡言罵詈。早晚課誦。及午上應堂。如躲避偷安也重究。在院寒有破衲。飢有粥飯。無求於世。正好安心辦道。習學經文。毋得懶惰睡眠。及闖寮擾眾。不遵法令者重究。輕口罵詈。傷人父母者重究。竊人什物者重究。沙彌行堂。待客不得躲懶。存心奸狡。作事不忠心者責罰。沙彌日有定規。早晨不到背經者。午間不到寫字者。晚上不到讀經者。一日如不到者罰。進退須叉手。大小便須淨手。穢手不得奉執經卷。違者究罰。不得塗畫牆壁。狼藉一切地場及花果。凡見地上之字紙。拾在籮內。朔望焚化。凡有經典。須安置高桌上潔淨之處。毋置卑下污穢處。違者罰。凡殺盜婬妄之戒。佛子必當遵依。不得搯捏蚤虱。損傷蟲蟻。及一切生命。毋得盜竊常住。及師長父母。一切人銀錢。布帛穀米。一切等物。毋得親近婦女。共相戲笑。須知生死根本。第一色慾也。誡之誡之。違者重責。三業之中。意業極重。凡一切善惡。俱起於意根。起念正則為十善。起念邪則為十惡。所以端正其心。以為根本。學道者學此心。修行者修此心。參禪者參此心。念佛者念此心。凡一切應事接物。逆順境緣。降伏此心。處眾則溫柔此心。臨財則清廉此心。事上則忠誠此心。御下則寬和此心。待人則公平此心。分物則平等此心。乃至一切處。一切時。皆所以陶鎔此心。鍊磨此心。收攝此心。使其不得恣縱偏枯。貢高驕慢。若有一毫淘汰不淨。則為魔障。無益於身。非所以學道也。切宜留心恪遵。戒為持身之本。成佛之基。單精於持戒。不修餘門。可以成佛。若修餘門。不持戒律。則事倍而功不半。所以五戒不持。人天路絕。為釋子者。守戒為先。切要切要。

 

棲心息影。端藉名藍。修道循規。必須同志。久參耆宿。以遊歷深而百緒從生。後進時流。因知見淺而初心漸退。以至綱宗失旨。模範多乖。習以為然。積成法弊。虛雲重整茲山。自愧薄德。空懷佛制。未徹法門。欲挽以往頹風。惟冀方來賢眾。共遵佛說戒律。祖制規繩。調治三業。折伏過失。住斯叢林。願為遵守。如若不然。無勞共住。

 

一犯根本一戒者。不共住。

 

二破口相罵。交拳相打者。不共住。

 

三談論國事。遊心世俗者。不共住。

 

四私收徒眾。及破和合僧者。不共住。

 

五不存正念。不依規矩者。不共住。

 

六有犯清規。不遵議罰者。不共住。

 

七任意出入。不白執事者罰。

 

八不持缽過堂者罰。(無者向常住借用)

 

九佛制不得非時食。不聽而過午私食者罰。

 

一○閒闖寮房。及喫煙酒雜話者罰。

 

一一私造飲食。及私應經懺者罰。

 

一二佛制服飾如法。不准戴小帽及穿短衣外行。不聽者罰。

 

一三公事不到。及坡事不隨眾者罰。

 

一四動止不隨眾。殿堂不到。私載小菜過堂者罰。

 

一五不習僧禮。粗心忽略者罰。

 

一六黑白月布薩。三世諸佛儀式。令法久住。聞楗槌不到者罰。

 

一七非禮責人。及私心訕謗者罰。

 

一八結夏安居。不遵律制者罰。

 

一九結不正之友以為朋黨者罰。

 

二○侵損常住。破期告假者罰。

 

二一住不滿期。誘眾他去。私自逃走者掛牌。

 

二二以常住物私作人情者罰。

 

以上條約。必須遵守。如有違犯。決不循情。凡共住者。各宜慎重。

 

客堂規約

 

擔囊負缽。本為參尋。撥草瞻風。曾無別事。既垂見訪。宜禁喧囂。諸凡安排。有事隨眾。動靜凜夫人表。閒忙卓乎眾先。有法可嚴。有儀可範。如此法器。可謂高流。所有規約。幸相共鑒。

 

一客至茶湯點心被單一一調停。若不相識。即請問名號住處。不得疏慢失誤違者罰。

 

二值日知客。不拘有事無事。須坐客堂靜候。失誤者罰。

 

三早晚上殿。若無僧值。由知客照應路燈及大殿蒲團。并照管諸師站立行序。如不到者。問明公事有無。若誤者罰。

 

四聞梆聲諸師過堂。若無僧值。由知客照應打大滾板及站立齋堂。若誤者罰。

 

五遇班首秉拂。或八節犒勞。及兩序公幹出寺等事。須知客自請。次後再使照客請之。

 

六官員來往。帖到即差照客白住持。知客先為侍陪奉茶。誤者罰。

 

七凡二板客堂議事。副寺舉買賣用費。悅眾報堂中事。侍者白住持上下通事。知客開時節人情當作一切大小等事。議畢同白住持。

 

八內外諸師有事白值日知客理問。若置之不問者罰。口角相爭。白客堂。值日宜秉公直言。如不服者。請眾知客公議處罰之。倘不服。公摒出院。若循私情。斷事不公。一併處罰。

 

九外來閒遊雜人在寺鬧事。知客須極力相勸。值日畏不向前坐視者罰。

 

十知客無事。須上殿過堂出坡。除有病外。餘不到者罰。

 

十一諸師出入。不到客堂告假銷假。及在外閒遊放逸。執事不舉者同罰。

 

十二知客一應事務。或有專權自主。同寮互相嫉妒。及私情偏袒者。白眾同寮議罰。

 

十三知客雖非值日。亦不得在外閒遊。違者罰。

 

十四禪客至。不得一例。諸方耆宿安上客房。舊執回來。素有功於常住者。送上客房五日作客。次安賢者寮。遠來禪衲及久住。三日作客。初參晚學。送上客堂隨眾行事。江湖混雜之流。早到一餐。晚到一宿。即令其別行。混誤者罰。

 

十五別剎長老至。請淨面吃茶。即報住持。然後領見。至齋畢。送客單至尊客寮。後派一侍者侍候。彼若參堂巡寮。大眾齋禮。法堂左設一座。若看兩序。另看單。彼不參堂巡寮。大眾不禮。惟兩序看單。彼亦看兩序。

 

十六齋主設齋散嚫等事。副寺協同知客公議如一。或給供小食。除客堂待賓客。內外一例散嚫。雙嚫照規。

 

十七客至或法眷及道人。俱送客寮暫住。然後再斟酌送客寮。如混送入堂者罰。

 

十八凡求共住者。先令看規約。共住欲進堂者。先看禪堂共住規約。須商諸執事。察其立志係參學之人。方許安單。若邪知見或粗野頑劣之人。皆不可入堂妨眾。混送者罰。

 

十九客堂床帳等一切物件。俱宜檢點如法。不得私借外寮及諸閒住之人。如有以舊兌新。察出雙倍賠罰。不賠者遷單。

 

二○佛事命照客預先掛牌。失誤者罰。

 

二一凡有書信禮物至。問明送某處即登簿。當時收送交代。有回書付來手。誤者罰。

 

二二客堂眾執事犯諍鬧者。即時抽單逐出。勿論事非。或恃強偏見。障礙同寮等執事。不肯同和商議。有礙常住事。倍罰出寮。

 

二三凡起單必須細檢物件。防錯攜帶常住等物。如失誤者罰。

 

二四凡開期有求戒者來。須查其來歷并經律衣缽香敬席銀等齊備。書記登簿。引見住持。送堂。若不如法。誤許者罰。

 

二五逢各殿堂換職事。該處所有物件。知客僧值約同監院三處當眾與新舊職點交清楚。如有損失。令舊職賠還原物。不如法者罰。

 

二六應用人情錢物及公署禮等。須兩序同為商議。若己見自行者罰。

 

二七施主來往。銀錢進出。多從客堂經手。善惡因果不爽。各宜慎之慎之。

 

二八逢年四季告香及黑白月布薩。客堂掛牌。時至僧值巡查不到者罰之。如無僧值。知客代理。

 

雲水堂規約

 

夫負笈擔簦。為明己事。勿以形勞而少安。勿以力倦而多懈。雲堂禪堂。俱要規模無二。自心自性。何妨隨處提撕。其或未然。是自欺耳。所有規約。謹列於後。

 

一隨禪堂鉗椎。坐香。上殿。過堂。出坡隨眾。違者罰。

 

二不得出外隨喜。如違者罰。

 

三堂內外不得高聲笑語。如違者罰。

 

四凡來掛單。寮元須問有缽否。過堂須用缽。如無。由寮元代向常住借用。若去時。歸寮元收回還常住。誤者罰。

 

五倚立門外顧視者罰。

 

六喫煙酒者責擯。不整威儀者罰。

 

七睡眠笑談者罰。不在正念者重罰。

 

八談笑諸方善知識長短者罰。

 

九機鋒轉語。前後不明。專以利舌爭辯高低者重罰。

 

以上條約。必須謹守。參方上士。各宜珍重。

 

禪堂規約

 

古規失檢。怠惰成風。時弊多端。提撕貴密。雖則現成公案。要須大眾共知。行解相應。則無愧於先宗。道德兼資。乃有利於來學。是在同心。共相遵守。

 

一鐘板參差者。巡寮跪香行禮。不服者出院。

 

二挑唆是非。交拳破口者出院。

 

三除老病公事。私自逃單者出院掛牌。不復共住。

 

四禪堂內外閒談雜話者罰。靜中響動驚眾者重罰。不服者出堂。

 

五鳴魚鐘板等參差不清者罰。

 

六不顧本分。交頭接耳者重罰。

 

七上堂小參等。各搭衣持具。齊集法堂。次第而立。有問則出。不得參差。違者罰。

 

八不滿期不許出堂。除充公執事。不許私自告假。不遵者重罰。

 

九偷看典章者罰。非時私睡者罰。

 

一○出不白執事者罰。止靜不到者罰。

 

一一行香坐香不到者罰。失誤巡香散香者罰。

 

一二值日交代不清者罰。破壞什物者罰。

 

一三不顧本分亂逞機鋒者罰。妄作拈頌評論公案者罰。

 

一四堂中出入。次第而行。違者罰。若攛單亂位。穿堂直過。并無事闖寮者罰。

 

一五私借堂內什物出入者罰。

 

一六滋事失儀。不聽執事規諫者罰。不服者出堂

 

一七行坐。課誦。受食。出坡。不隨眾者罰。

 

一八檢點他人是非。攪亂群眾者罰。

 

一九警策昏沈。三香板不下位者罰。

 

二○故縱昏沈者罰。爭香板者罰。不服者出堂。

 

二一警策後昏沈如故立參。再三香板警策仍見昏沈者跪參。不服者出堂。

 

二二經行縱橫。談笑涕唾。鞋物作聲者罰。不服者出堂。

 

二三出外不穿直裰。衣不過膝者罰。

 

二四有事他出。歸期失限者罰。

 

二五尊客參堂。各依位坐。不得失儀違者罰。

 

二六擅入客堂與人雜話者。重罰。

 

二七開大靜後語笑者。在監值寮在外寮閒闖者。重罰。

 

二八私造飲食者。及煙酒者重罰。

 

二九闖靜者罰。

 

三○巡香循情或以公報私故打者罰。違者重罰。

 

三一小恙給假三日。重病者出堂調養。不得故留妨眾。違者罰。

 

三二年逢七期。更深點心。祗可乾點。不得使用鍋火碗筷。違者罰。

 

以上各條。本分攸關。如或不遵。自失善利。同居大眾。戒之慎之。

 

戒堂規約

 

夫戒法為定慧基礎。當先遵故。釋迦世尊於涅槃時遺囑弟子當依「波羅提木叉」為師。雖律有明條依法而受。然新發意者。未登法壇前。無所依憑。既同堂共住。又不可無條章以範圍之。因依古今規制。訂定數條。以便四威儀中有所矩矱。方不負佛祖垂訓。諸師成就。及各人出家之初衷。檀那信施之緣法也。

 

一 不遵堂規破根本大戒者。罰擯。

 

一 樹立朋黨者。擯。

 

一 不真心求戒。只圖虛名。而故犯律儀者。罰。

 

一 引禮師命行則行。命止則止。倘有執拗不遵者。罰。

 

一 出入往返均須告假銷假。若不呈白師承許可。自由行動者。罰。

 

一 受罰不服。重罰。

 

一 破口相罵。交拳相打者。不分曲直。量情處罰。

 

一 不真心學佛。談論國事者。罰。

 

一 任意涕唾者。罰。

 

一 凡出堂外見老戒及師承。不合掌讓路。並師承進堂。不起立合掌者。罰。

 

一 除病及公務。而殿堂不隨眾者。罰。

 

一 凡行一切事。若不志誠懇切者。罰。

 

一 吸食三煙。飲酒食肉。私造飲食者。罰。

 

一 當監值不盡心作務。交代不清者。罰。

 

一 錯誤犍椎。及雜語闖靜者。罰。

 

一 故意毀損公物。加十倍罰。

 

一 戒期未滿。不得外出。違者。罰。

 

一 小淨大便不准言笑。若故違者。罰。

 

一 有故上單。須先向師承告假。如未經許可。擅自上單者。罰。

 

一 上單下單。不隨眾一律者。罰。

 

一 攢單攢位者。罰。

 

一 眼根不收者。罰。

 

一 聞犍椎聲不依時集眾。點名不到者。罰。

 

一 過午飲食者。罰。

 

一 佛事問答不留心學習。臨事不如法者。罰。

 

一 著短衣出外及戴小帽。不綁褲腳者。罰。

 

一 上單捫虱者。罰。

 

一 擅出堂外者。罰。

 

一 殿堂偷安者。罰。

 

一 穿堂直過者。罰。

 

愛道堂共住規則

 

佛在世時。以佛為師。佛滅度後。以「戒」為師。捨戒之外。莫由出離。雖有智辯。總成魔外。故僧尼之於戒律。猶車輛之於軌道也。如少違越。立即墮坑落塹。毗尼之道。可不慎歟。今幸為人。聞法受戒。若不乘此反省。精勤學法。一生所辦。則一氣不來。又披毛戴角去。汝等既受戒已。應當為暗世明燈。作如來使。荷負家業。勿為物質所誘惑。勿為放逸而蹉跎。勿以煩惱無量而不斷。勿以眾生難窮而不度。各宜精持律儀。上求下化。今為共住之便。特制規約於下。

 

一 破根本大戒者。如律擯。

 

一 違犯國法者。擯。

 

一 不奉行八敬法者。罰擯。

 

一 習學外道誹謗正法。諫至三次。再不改悔者。擯。

 

一 破口相罵。以至交拳相打者。不分曲直。罰或擯。

 

一 二時課誦及坐香或念佛。除病及公務。不到者。罰。

 

一 朔望布薩。及教誡不到者。罰。

 

一 聞犍椎聲不依次入眾者。罰。

 

一 凡有賓客常住招待。若私留親友不白常住者。罰。

 

一 不盡職務者。罰。

 

一 服裝華美。易招譏嫌。穿著豔色服飾者。罰。

 

一 穿短衣外行及戴小帽散褲腳者。罰。

 

一 坡事均要隨眾。除病及公務。不到者。罰。

 

一 私募外緣肥己潤身者。罰。

 

一 出入不告假銷假者。罰。

 

一 高聲驚眾者。罰。

 

一 大靜後任意言笑者。罰。

 

一 面是背非。挑唆彼此者。查出議罰。

 

一 喫煙酒者罰。如有病非用酒不可時。要白眾許可。違者。罰。

 

一 非時食者。罰。

 

一 如供奉佛制不許供奉之神鬼。及國令取諦之外道者。罰。

 

一 不得與男眾來往語言。違者。罰。

 

一 學佛以利人利己發明自心為宗旨。而反提倡邪教宣卷打偈扶乩降神讀誦惡經論者。罰。

 

一 妄論時事。擅評知識。不務本業者。罰。

 

一 收留形跡可疑未經家庭許可之婦女。及擅自剃度者。罰。

 

一 錯亂犍椎。粗心動氣。不受教誡者。罰。

 

一 在殿堂爭前退後者。罰。

 

一 戲畜鳥獸限制動物自由者。罰。

 

衣缽寮規約

 

衣缽寮事。乃內輔監院。外執衣缽。常理常住莊嚴法器財物等事。故惟老誠者為之。立心端謹。遇事通融。庶幾上和下睦。輕浮之人。切不可用。所有寮規七條。當熟記之。

 

一莊嚴法器。出入清楚登記。失記者。罰。

 

二銀錢出入。隨登賬目。若有錯誤不清者。罰。

 

三果品食物。愛惜收藏。清潔奉客。私食者。罰。

 

四住持外出。方丈內更須留心照應。有誤者。罰。

 

五客至方丈。所設某事。著小老請知客查明。事白監院定奪。或需茶點飯食。見機以待。每逢禮物香敬。不可私開。違者。罰。

 

六同寮及行者。須嚴正處之。不得嬉戲。違者。罰。

 

七客房用物。或用或藏。不得損壞。違者。罰。

 

庫房規約

 

愛惜常住物。如護眼中珠。興利莫如除弊。盡公自爾無私。信施膏脂。沾染便成業海伽藍因果。明察即是福基。 銘云。

 

物屬招提。絲毫難犯。守在爾躬。必慎必敬。清若澄潭。正如直幹。無曲無私。何憂何患。一有參差。天龍較勘。

 

一監院乃大眾所倚。須發好心扶持叢林。弊端要革。利益要興。不可糊塗度日。祗圖虛名。所為悖理。大眾勸不從者。罰出院。

 

二眾職皆有人充。監院所管何事。須總理一切。時時覺察。處處留心巡視。各職有事。俱白監院議斷。亦不得自專。凡事必同兩序大眾共議。否則若稱能。辦事不妥。小則容之。大則罰出院。

 

三副寺出納常住財物等件。須登記明白。失記者。罰。糊混不清者。罰。以及出田收租收銀。銀至通知兩序同看。驗過封記。用時當眾開封。私用者。罰。

 

四庫司管田務各事。交付器物。必須明白。不得損壞。如有失落者。令賠之。賠銀仍買原物。違者。罰。

 

五庫頭管各色物件出入。當與不與。不當與而與之者。皆罰。

 

六發給香燭油米果菜等。須照例而給之。如循私加減者。罰。

 

七買賣或收租時。暗中取利者。罰後出院。

 

八米麥等收至。查明登記。此係大眾慧命所關。不許出還店舖債賬及出糶等情。如有違者。大眾公擯之

 

九各殿堂寮房在庫房領取各物。庫房須立簿記賬。

 

一○一切財物。若以公濟私。及私情假借。交代不清者。罰。

 

一一飲食背眾。及恣意多用常住物者。罰。

 

一二各處香燭及一切應用之物。須預先備妥。用時不齊者。罰。

 

一三監修將工人所用之物件出入隨手登記。失記者。罰。如偷安不查工匠。及工賬不清者。罰。

 

一四病人需要物件。看病之輕重及需要之多少。從公給之。如違者。罰。

 

一五飲食不時檢查。若以餿爛與眾食。不當心承管者。罰。

 

一六若有亡僧遺物。不得誤用。違者。罰。

 

一七每月初三日須召集兩序核算上月出入脹項一之。不清者。罰。

 

一八每年完糧稅票。須呈存方丈。如私藏者。罰。

 

一九庫房職事如有調換。舊任須一一點明。當監院交與新職事。違者或交代不清者。賠罰。

 

大寮規約

 

寸薪粒米。當思來處之艱難。滴水殘虀。須念作時之不易。既不暴殄天物。復當調和口味。鹹淡適度。香軟得宜。慎重烹飪。勿生輕忽。以供養為懷。不貪口腹。雖隨眾作務。常抱道心。粥飯二時。不可一朝失慎。晨昏二課。何妨片刻清修。銘曰。

 

雪峰飯頭。溈山典座。古德芳風。於今未墮。攝爾狂心。慎爾口過。運水搬柴。毋忘這個。堂內坐禪。堂外禪坐。誰知傳衣。不離碓磨。故此苦行。佛天所喜。求福則得。造業則失。勤謹嚴防。求福之本。偏眾懈怠。造業之基。遵守規銘。為汝良師。

 

一廚房共住者。二時粥飯俱在廚下。同眾甘苦。一概不許別處私食。及私留鮮美自食。違者。罰。

 

二盜取常住油鹽食物者。賠罰。

 

三飯頭煮大眾二時粥飯。務要刻刻當心。不得太多太少。香到開梆。失誤者。罰。

 

四菜頭洗大眾菜。必須乾淨。鹹淡調和。食畢菜鍋自洗及打火板。誤者。罰。

 

五大眾各執事人。各宜盡心。勿得懈怠。凡典座有齋。一應相幫。不到妨誤公事者。罰。

 

六聞叫香各處到大寮打飯。先儘齋堂。次客堂方丈等處。務報人數。打飯毋許爭論。不得紊亂。違者。罰。

 

七所剩粥飯。必須盡心料理。不可損壞。留存後喫。違者。罰。

 

八大寮閒談雜話。高聲大叫。闖寮喫煙辛酒賭博。破口交拳者罰。不服者。出院。

 

九除公事外。皆要上殿過堂。隨眾出坡。懶惰偷安者。罰。

 

一○不許滾湯潑地。免傷蟲命。違者。罰。

 

一一大寮門戶火燭。必須互相照應。違者。罰。

 

一二外寮人不許閒竄大寮飲食。搬弄是非。違者。罰。

 

一三外寮諸師。不得擅入大寮私食菜飯。違者。罰。

 

一四有公事或客到。隨報客飯。不得假借客名報飯。查出者。罰。

 

一五雲水堂本當不應非時食。因念行腳辛苦。准聽初到三日。隨工人方便晚粥。過限者。罰。

 

十六工人晚該喫粥。倘有重務則喫飯。違者。罰。

 

十七凡執事見有犯規矩者。應檢舉按罰。如有不服者。重罰出院。

 

以上各條。務希各人切實遵守。

 

浴室規則

 

蕩滌盡也。未是本來面目。盥沐潔矣。終非無位真人。未達色空。祇道塵末。身外了知冷暖。方明自性本靈。果有一絲不掛之禪客。正好向這裏摸索。 銘曰。

 

山巍路遠。致其柴薪。瀹釜燃火。效其勤勞。昧者不知。浴身偏緊。年少嬉笑。沸湯交淋。凡此暴褻。永宜自箴。洗心滌慮。日新又新。何以報德。忽悟水因。其或未然。且遵規銘。

 

一凡浴日圊頭挑水。料理燃火熱水。設監浴位。少時先請住持。次請尊客。兩序頭首。擊梆一下。禪堂諸師浴。擊梆二下。列職等師浴。擊梆三下。普浴。

 

二凡浴者各宜聽梆聲依次而浴。不得蹉跎。違者。罰。

 

三不得高聲大笑。違者。罰。

 

四脫衣穿衣。各宜迴護。不得放縱。違者。罰。

 

五在浴堂左右顧視及談笑喧嚷涕唾者。罰。

 

六浴時各宜自量。不得堂中久戀。致礙後來。違者。罰。

 

七用香胰肥皂者。罰。

 

八有疥癬各宜自量在後洗浴。違者。罰。

 

九僧值監浴。留心照察。有犯者照例罰。失照者。同罰。

 

農場組織簡章

 

一本農場為適應現實環境之需要。特組織僧伽開發本寺所有荒地。努力增加國家生產。并以彌補本寺糧食之不足。且達到人人勞動自給自足之目的。用以維護祖庭為宗旨。

 

二本農場定名為雲門山大覺農場。

 

三本農場內設總管理一人。副管理二人。監植一人。均係義務任職。不受酬勞。總管理以本寺方丈任之。副管理以首座及監院任之。監植由總管理選派。至庫房人員由總管理指派。負責辦理農場一切事務。

 

四凡在本寺長住之僧眾。除總副管理監植可免墾種工作。及年在六十以上。體格衰弱。確不能任勞者。酌量派遣其他任務外。其餘均須一律參加墾種工作。如有好逸惡勞。苟且偷安。不肯參加者。概不留單。惟臨時掛單。及年在十五齡以下者。不在此限。但遇公規出坡。則應隨眾工作。

 

五規定每人應墾種荒地最少三十方丈。但庫房大寮米頭等人員。因其工作繁忙。可自由參加。免受規定之限制。而各當職人員。亦因其各有任務。時間有限。可減少規定之半數。其餘均須依照上述規定墾種。

 

六如有發心加墾荒地者。甚表歡迎。但事前須將其欲加墾之數量及處所。報告監植或農場其他負責人。取得同意。以便登記。

 

七分配土地。以抽簽法行之。

 

八由總管理指派庫房一人負責。將抽簽所得荒地之名字號碼數量分別登記清楚。至收成時并分別抽收常住應得之利益。

 

九未及參加而新到本寺長住之僧人。仍須遵照本章程第五條之規定參加墾種工作。

 

一○墾種所用各種工具。概歸常住辦理。分配借用。由監植負責將各人借用之器具分別登記。如有損壞則借者應負賠償或修理之責。

 

一一各樣種子由常住貸發。收成時如數繳還。但用何樣種子及數量。須事前到庫房登記。以便準備。

 

一二墾種人員。每日二時一粥一飯。由常住供給。不另備點心。

 

一三所有收獲之農作品。除種子外。種者與常住均分。

 

一四在墾種時間。每日早殿及晚上坐香或普佛殿。除另有任務者外。均須齊到。但晚殿則可輪班行之。

 

一五凡聞板聲。即是常住之公務。大眾師應一齊出坡。先將公事做完。方得做私人之墾種工作。

 

一六各任職人員。應將其每日應做之公務。先行分別辦理完竣後。方得繼續其墾種工作。以免因私誤公。

 

一七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公議修改之。

 

一八本章程自公日佈起施行。

 

學戒堂規約

 

同堂共學。互相警策。非有規矩。不成方圓。如法修行。方循正軌。訂諸章則。各須遵守。

 

一上殿過堂出坡等隨眾。無病不得告假。倘未准假。藉故推諉者。罰。

 

一日間堂中聽講。上課之外。須練習文字。自修功課。間進禪堂坐香。不得閒遊談笑躲避。經告誡不聽者。罰。

 

一如修禪七。應一律入禪堂參加。本堂功課暫停。不得藉此懈怠。違者。罰。

 

一出入不得著短服。及戴小帽。冬寒不得烘火。殿堂須穿鞋襪。違者。罰。

 

一凡欲買物。寫條交庶務師。送庫房代辦。不得私擅出外。違者。罰。

 

一每逢十四三十日為剃頭沐浴洗換衣服之期。除疾病外。不得私自舉行。違者。罰。

 

一常住公物。不得疏忽毀壞。公私財物。非己有者。不得擅取。違者。擯罰。

 

一過午不食。無事不得入大寮。過堂不得帶私菜。違者。罰。

 

一不得喧鬧鬥爭。違者。俱擯罰。

 

一上下樓梯。均須緩步輕行。勿得動聲驚眾。經誥誡不聽者。罰。

 

一師長上堂授課。一齊起立。聽講時不得低頭昏睡。不得交頭接耳談話。經誥誡不聽者。罰。

 

一須威儀整肅。若故露輕浮有失禮節。誥誡不聽者。罰。

 

一不服師長訓責。諍論不休。或出言傲慢者。罰。

 

一對師友均宜謙和禮讓。不得起人我之見。妄論是非長短。亦不得譏諷笑罵。挑撥離間。違者。罰。

 

以上十四條。由一至四為懶惰者戒。由五至十二為舉動不如法者戒。十三十四為言語不謹者戒。日常動作云為不易。舉一可以類推也。

 

民國三十二年歲次癸未 四月佛誕日 虛雲立

 

水陸法會念誦執事規約

 

古之叢林。高蹈絕俗。除祝釐外。不通應酬。政為大事未明。剪爪不暇。那肯應酬散其道念。況且未能自度。何能度人。經云。瑜伽一法。乃登地菩薩利生之事。非初心凡夫所宜。惟是叢林淡薄。四事供應每虞缺乏。故不得已。乃略應念誦也。然進壇必須生道場想。對經像如對佛想。誦其文。思其義。行其事。踐其實。必使身與口合。口與心唯。不昏沈。不散亂。不懈怠。不貪利。明因果。知慚愧。兢兢業業。若是。則不期度人而自度人。不期利益而自利益。所謂人以財與我。我以法與人。等施無異。猶可權為。若鼓籥橐而看經。舂杵碓而禮懺。身對尊像而目視他方。口誦經懺而心存別念。如是必招現前之譭謗。受未來之業報。使自利利他之法寶。反成自誤誤人之罪案。可不慎哉。爰訂規約。謹陳於左。

 

一誦經人。先日見牌上有名。即沐浴。次早誦經禮懺。須三業志誠。口誦心唯。不得於念誦禮拜時。夾雜閒言。更不得輕狂戲笑。若誦經故意雜談戲笑者。於經懺中罰補誦。或在懺後歇息時。戲談喧嘩者。跪香。

 

一念誦時。不得回頭轉腦。看看人物。一心稱念。字字分明。不得重念。過嚴淨不至。誦過一頁方至者。罰。經懺仍須補罰。

 

一表白人。不急遽簡略。宜一一依文。次第念誦。其鐘鼓等亦宜莊雅。不宜繁碎。

 

一內外香燈行人。俱要誠潔。小心火燭。以及各壇堂中。尤宜加倍慎重。

 

一施食要一一依文。精誠結印。誦咒作觀。三業相應。不得含糊彈舌。急促了事。白文亦然。

 

一每日按定鐘點作事。鐘到鳴鼓一通。如有不至者。罰。

 

一外六壇均聽大壇起懺。各壇亦宜同起。不得有誤。如違者。罰。

 

一經懺及施食等。不得法事未竟。先收佛像莊嚴器物。

 

一香燭供果等。倘落地者。不得用。供過者亦不用。

 

一上供蔬菜飯食等。必熟得味。不得用乾物生物。

 

一法會內外人等。犯鬥諍者。因諍失威儀。不勝調伏。不服者。出院。

 

附諷經上朝回向法事及開齋鐘點時間列后

 

五點半起床。六點半開齋。七點上懺。八點半上二朝。十點半上三朝畢。本壇上供。至靈前回向。十二點開午齋。十二點半上四朝。二點半上五朝。四點半上六朝畢。至靈前回向。五點半鐘開晚餐。七點一刻上晚朝。

 

以上各壇職事人等。均宜恪守條規。照職司事。勿得放棄責任。紊亂參差。此乃龍天之眼目。大眾之號令。各宜遵守。慎之慎之。

 

民國九年歲次庚申七月初二日 主法沙門虛雲謹啟

 

題雲水堂記

 

夫先聖創叢林。建共住法。蓋為老病死者有所設立也。不料法久弊生。諸方招提。妄分界限。不獨病老無安。致使往來概失棲缽之所。頗違賢哲修築之誓。大損僧伽六和之義。鳴呼。值斯秋晚。豈可盡言。銘曰。

 

華嚴首唱。善財行腳。東西賢哲。今古繼作。趙州八十。芒鞋踏破。道吾指引。船頭浪簸。寥言痛棒。舉眼休錯。三登九到。蓮池病弱。偉哉雲堂。聖凡棲泊。逆順奚分。喜怒哀樂。忍受酸辛。千折萬挫。顧戀幻質。徒勞空過。慎汝三業。洗滌慚作。動止營為。勿忘矩矱。狂心頓歇。孤雲野鶴。虛雲幻遊。甯堪負荷。祝聖後來。守茲勿墮。雲萍浪江湖。於己丑丁未年兩次至山。感覺荒涼。特以把茅為廬。接待往來。恐後更易。謹訂數則。以為永例。

 

一本寺永遠海單。無論釋道討單者。各聽自便。

 

一遠來者。寮元師招呼養息三日。免上殿堂。客堂待齋茶。三日外隨眾。

 

一新到者缺舖蓋。由香燈師至客堂取用。去後即送回原處。以供後來之用。

 

一如要他往。晚間與寮元師說明。次早於客堂用乾齋。

 

一異方上座。初次到山。如欲別行。寮元領到客堂。送茶錢四百文。

 

一雲堂師。或舊住。或初到。倘遇寒熱病痛。寮元香燈兩師照應。喫藥費歸常住。

 

己酉年  地藏菩薩聖誕日幻遊人題於雞足護國祝聖寺之上客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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